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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三期)

近日,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发布了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的系列问答,以下内容主要摘选自第五十三期,瑞旭集团将其进行汇总以供参考。

问题1:《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规定的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第二类为企业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信息(主体未发生变化)、更新生产企业信息(生产现场未发生变化)、更换备案人、更换境内责任人,此类情形下新原料实际生产和研究资料未发生变化;第三类为新原料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原料基本信息、改变/新增生产现场、新增/调整生产工艺简述、更新质量控制标准、延长使用期限、调整使用目的、更新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信息。除自行维护信息外,其他信息更新应当有充分理由,按程序提交拟更新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除上述规定三类情形外,一般不允许其他情形的新原料进行信息更新。确需更新的,新原料备案人应当申请与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就信息更新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确认。

问题2:《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规定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可以更新的信息有哪些?

答: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除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企业信息更新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信息更新。新原料备案人在后续研究中发现新原料存在实质性安全风险的,不得自行改变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问题3:新原料信息更新资料提交途径有哪些?

答:新原料备案人应当通过化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或“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在新原料信息更新对应模块中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备案人不得自行随新原料年度报告、风险控制报告、责令改正资料等途径提交更新事项和相关资料。

根据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需要对新原料资料内容进行调整的,可在责令改正资料中对相关资料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问题4:原料使用目的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以内的是否可以填报?

答:在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中的原料使用目的。考虑到行业创新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如原料使用目的确实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以内的,可填报“其他使用目的”,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充分说明该使用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一般包括国外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需同时提供原文及中文翻译),或相关功能研究资料等。

问题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限用、准用原料如何填报?

答: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录的限用、准用原料,填报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例如,苯氧乙醇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该原料使用目的应为“防腐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晒剂(表5)中,该原料在普通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应为“光稳定剂”。

问题6:《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中有多少种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

答:《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附表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72种原料使用目的及说明。《目录》是在充分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以及行业使用情况等进行制定。使用目的具体如下:


问题7: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24号)明确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在整理产品备案资料时,可以通过产品安全使用历史的证明性资料替代毒理学试验报告;二是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备案人在补充提交备案资料时,可以在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及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说明,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免于提交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

更多信息:
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393302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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