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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落地--为新兴产业的健康快速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18年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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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淘宝个体、直播销售等将列入电商范畴

近年来,国民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是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微信及直播等的推广销售方式也层出不穷。如今,微商、淘宝个体、直播销售等均被纳入电商法范畴,且需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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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否则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以买机票搭专车接送,买火车票配退改无忧为例,这些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默认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消费。而有些虽然给出选项,但其搭售服务已被默认勾选。以微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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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网购中,相信部分买家都有过卖家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的经历,有些卖家干脆购买“水军”刷好评。而有些产品因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被消费者记录下的真实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电商法明确将坚决禁止此几类行为,而擅自删差评更是面临最高达50万元的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商品或服务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后来曾被调整为“补充责任”,最终被确定为“相应的责任”。据悉,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的定义较广,包括了大量O2O平台、新零售企业等,若统一按照连带责任处理,对O2O等平台赔偿要求过于严苛,而“相应的责任”可包括多种责任,如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最终平台承担何种责任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规范电子商务秩序的同时,也兼顾其健康快速发展

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明确行为规范的同时,电商法也提供了其对电商产业的绿色、快速发展的政策方面的保障,如: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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