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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零售进口暂不要求GACC注册!280号令配套文件发布,含最新推荐注册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280号令”)已于2025年10月14日公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2026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布了280号令相关实施事宜,其中包括一系列配套目录清单,瑞旭集团梳理如下:

一、推荐注册目录:17类

最新发布的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共包括17类,与现行的248号令相比,移除了油料、保鲜蔬菜、干豆、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类别。移出的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不列入280号令监管,海关前期已经发布了《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实现了监管的无缝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纳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目录内的食品,企业可以在获取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及推荐函后直接向中方提交申请,无需再由主管当局进行提交。

详细目录及对比见下表。

表1. 推荐注册目录对比

280号令(新规)

248号令(现行)

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二、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

该清单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两大类。相关生产企业需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三、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的提示,单一的境外贮存企业无需注册。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了需申请注册的贮存企业范围,包括: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

四、关于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 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以申报进口;
  • 企业自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口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在有效期内;
  • 被暂停、注销、撤销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五、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申报要求

公告明确,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填写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不按货物实施监管,而是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因此瑞旭集团认为无需进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对相关目录、清单、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将根据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等因素,结合国际惯例,不时进行修订。此次配套文件的发布,为新规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瑞旭集团将持续跟进相关政策更新,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与合规申报支持,助力企业顺利完成在华注册。

 

作者:章淑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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