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婴幼儿配方乳粉分段
- 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
-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
- 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分段
- 婴儿配方液态乳(0—6月龄,1段)
- 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6—12月龄,2段)
- 幼儿配方液态乳(12—36月龄,3段)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配方注册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
-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货架期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配方注册的职责分工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 食品审评机构受理大厅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 食品审评机构婴配审评部负责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工作。
- 食品审评机构注册核查部负责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配方注册申请材料目录
新产品注册材料:
(1)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3)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4)产品配方
(5)产品配方研发与论证报告
(6)生产工艺说明
(7)产品检验报告
(8)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
(9)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配方延续注册:
(1)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3)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4)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5)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6)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变更注册材料:
(1)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
(2)产品配方变更论证报告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配方注册申报流程

我们的服务:
- 为您提供远程咨询服务
- 为您提供法规培训服务
- 为您提供婴幼儿配方食品法规动态实时更新服务
- 为您提供婴幼儿配方食品配方注册服务
- 为您提供其他定制服务:
1)前期市场调研
2)配方研发及审核
3)生产体系建立
4)工艺指导
5)注册检验指导
6)注册稳定性研究指导
7)现场核查预审核及动态跟踪
8)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设计制作
9)中英文翻译
为什么选择瑞旭?
瑞旭集团成立于2007年,集团员工数超450人,总部位于杭州,在美国、英国、爱尔兰、韩国、日本等地拥有11家子公司,可为企业出海提供一站式的国内外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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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旭美国公司位于弗吉尼亚州,我们拥有全职的美国食品法规专家,提供美国FDA GRAS,NDI,CAP,Animal food GRAS,FDA Animal Food Ingredient Consultation, AAFCO SRIS等合规服务。
- 瑞旭集团拥有24位中国毒理学专家(DCST),1位欧洲注册毒理学家(ERT),2位美国毒理学专家(DABT),DABT可作为GRAS专家小组成员,参与会议并签字GRAS卷宗。
- 瑞旭集团食品事业部有15年以上的食品合规服务经验,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包括母乳低聚糖(2’-FL,LNnt、LNT等)、甜菊糖苷、肌醇、巴西甜蛋白、番茄红素、酶转甜菊糖苷RebM2、NMN、灭活AKK、镰刀菌蛋白、D-阿洛酮糖、氨基葡萄糖盐酸盐、N-乙酰氨基葡萄糖(NAG)、β-胡萝卜素、玉米黄质、虾青素、PQQ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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