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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总结】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研讨会问题汇总(附视频回放)

来源 CIRS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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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瑞旭集团-北京西尔思联合杭州天和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主办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研讨会”顺利召开,此次会议邀请瑞旭集团医疗器械资深讲师针对医疗器械及IVD的临床评价从法规理解、选择路径及评价全流程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梳理讲解,并结合多年经验案例对企业常见问题进行分析答疑,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同步方式召开,吸引了不少医疗器械业内专业人士,线上参与直接人次达两千多人,在线讨论热度达到5.5万,对本次会议中讲师的讲解给出了一致的好评。

培训视频回放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我们(010-6398 4062或0571-8720 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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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会议中,瑞旭集团的讲师们对参与研讨会的人员的提问进行了在线答疑。以下为本次会议中主要问题汇总。

1、企业用前代产品进行同品种评价的时候,临床证据只用前代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可以么?还是需要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文献?

需要看前代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充分,或者说单纯前代产品数据是否可以充分的证明满足这代产品的临床安全有效性要求。也要考虑这代产品变化情况。不能单纯的看前代数据或者是文献。

2、同品种国外上市的产品临床文献可以作为证据吗?

如果国外已经上市的同品种产品在国内也已经上市,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3、如果产品在申报时是二类,已获证,已经做过临床试验了,后因分类汇总,已升为三类,还需要做临床试验吗?预期用途不变化的情况下。

因为法规的调整升为三类,之前的临床数据是可以使用的。需要考虑不同时间所获得的临床数据是否充分,如果原先二类产品申报时的数据对于现在来说依旧充分,就不需要再去做临床试验。

4、临床方案里指标定义,比如参考区间,可以用标准品测试制定么?还是需要做小样本临床研究呢?

可以参考国家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第36号)》,研究一定数量样本(如至少120例,估计参考限的90%置信区间)去界定参考区间。

5、免于临床试验的产品进行临床对比的时候,选择的同品种已上市产品必须是产品研发阶段的时候体系资料中写到的同一个参考产品吗?

不一定是同一个参考产品。

但是建议在产品设计开发输入阶段,收集同类产品信息时,就收集和后期临床对比相同的同品种产品信息。

对于免临床试验产品,参照同品种产品进行产品研发、产品性能研究、选择样本类型、设定使用方法等,后期免临床试验的方法学比对研究会相对顺利。

6、(1)新法规下,关于定量样本量的计算方法推荐的有哪些?

较为专业复杂的问题,可以扫描上方工作人员信息,加入临床评价讨论群,和专业老师讨论解决。

(2)对于在实际测量过程中小于线性范围的低值,高于线性范围的高值极难检测到的情况,比如测1000个数据才出现一例、两例,有的甚至不存在高于线性范围这种样本,这样的情况应该解决呢?

首先收集到的数据应该覆盖线性范围,但是根据法规要求是需要收集低于线性范围的低值,和高于线性范围的高值的一些数据。当极值难以出现的时候,低于线性范围的低值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收集,高于线性范围的高值,我们要尽可能的去收集,如果确定很难收集,可以在临床评价资料中予以说明。

7、对于不同方法学的预期用途相同可以作为对比试剂吗?

选择对比试剂的时候,首先预期用途一定是相同的,方法学尽量选择一样的。如果选择不同方法学的试剂盒,要在临床评价资料中予以说明。比如,没有选择相同方法学的试剂盒原因、选择其他方法学的原因、评估不同方法学对产品的性能影响,会不会造成显著的差异等。

8、(1)在临床入组样本的时候,比如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入组的阳性样本需要明确的诊断信息,是指医院系统里录入的乙肝小三阳或者大三阳这样的信息吗?

是的,比如明确是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患者就要有医院出具的明确的认定是乙肝患者的信息。

(2)需要入组阳性判断值附近的样本,这个值的来源只能是医院的检测试剂测出来的一个值,医院的这个检测试剂只是某各厂家的试剂,并不是金标准,可以吗?

可以的,不一定是金标准。一般来说采用对比试剂进行的临床试验或者是比对研究的话,应该是用待测试剂测一个值,对比试剂测一个值,所以不一定是金标准。

9、血清和血浆的样本需不需要做同源血清和血浆的比对?

如果做临床试验或者是方法学比对研究的时候,不想血清和血浆分别做,在分析性能评估的时候,进行适用样本类型评估,需要做同源血清和血浆的比对研究,证明是可比样本,那么在做临床试验或者方法学比对研究的时候可只选择其中一种样本进行研究。

10、原材料的生产商改变,以前是外购,现在自己生产。已经验证过,不改变产品性能。也是必须要做临床试验吗?

这种情况属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发生了变化:

对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发生变更的,应采用与产品注册时相同的研究方法和验收标准或者已建立的标准方法,对产品临床性能的影响开展研究。可参考《体外诊断试剂许可事项变更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版征求意见稿)》。需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对于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发生变更,属于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企业应针对变化内容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并通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对变更内容进行充分评估、验证和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确认方法如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或临床试验等)。如果评估后,认为因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变化,导致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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