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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政策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东南亚各国对于农药的管理政策和登记程序各不相同。瑞旭集团不仅提供专业的东南亚农药登记服务,还提供市场开拓与销售渠道建议,旨在帮助您的产品顺利进入这一有潜力的市场。
自从英国脱欧后,英国颁布了自己的生物杀灭剂法规(GB BPR), 该法规基本上沿用了欧盟的生物杀灭剂法规(EU BPR)管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生物杀灭剂产品在投放英国市场前经过科学评估,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GB BPR要求所有的生物杀灭剂的活性物质在投放英国市场前先获得英国主管部门HSE的评估批准,同时含有活性物质的生物杀灭剂产品还需获得HSE的产品授权。GB BPR法规只适用于大不列颠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继续适用于欧盟生物杀灭产品法规(EU BPR)。
欧盟在2019年6月5日发布了新的肥料管理法规(EU 2019/1009),该法规自2022年7月16日起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并替代原肥料管理法规(EU 2003/2003)。新法规对所有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贸易的肥料(包括生物刺激素)制定了严格的安全、质量和标签要求。
2026年6月,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RAC)正式将超短链全氟/多氟烷基物质(PFAS)——三氟乙酸(TFA)及其盐类归类为生殖毒性1B类(Reprotoxic 1B,即推定具有人类生殖毒性)。这一决策对农药行业(特别是针对欧盟市场的农药研发、登记和出口企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行业研究报告,全球SDHI杀菌剂市场规模预计将从2025年的39.3亿美元增长至2026年的42.3亿美元,并有望在2031年达到61.4亿美元,期间复合年增长率(CAGR)达7.72%。这一持续性的增长主要由全球高产作物需求的增长、气候变化引起的病害压力加剧以及病原真菌对传统三唑类和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产生抗性所驱动。
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正式发布农药登记工具箱 v1.0,面向农药登记、法规、毒理、环境、残留及境内外农药登记从业者,打造集查询、计算与评估于一体的一站式在线工具集,以轻量化、本地化、全场景能力,全面提升农药登记效率。该工具箱完全免费,文末附获取方式。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近期,农业农村部第1020号公告发布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此前称“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简称EX登记)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帮助农药企业和行业理解把握1020号公告的新要求,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的有关专家对公告内容进行了解读。
中国农药登记法规问答:新农药登记通过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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