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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政策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东南亚各国对于农药的管理政策和登记程序各不相同。瑞旭集团不仅提供专业的东南亚农药登记服务,还提供市场开拓与销售渠道建议,旨在帮助您的产品顺利进入这一有潜力的市场。
自从英国脱欧后,英国颁布了自己的生物杀灭剂法规(GB BPR), 该法规基本上沿用了欧盟的生物杀灭剂法规(EU BPR)管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生物杀灭剂产品在投放英国市场前经过科学评估,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GB BPR要求所有的生物杀灭剂的活性物质在投放英国市场前先获得英国主管部门HSE的评估批准,同时含有活性物质的生物杀灭剂产品还需获得HSE的产品授权。GB BPR法规只适用于大不列颠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继续适用于欧盟生物杀灭产品法规(EU BPR)。
欧盟在2019年6月5日发布了新的肥料管理法规(EU 2019/1009),该法规自2022年7月16日起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并替代原肥料管理法规(EU 2003/2003)。新法规对所有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贸易的肥料(包括生物刺激素)制定了严格的安全、质量和标签要求。
2026年5月27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发布了一份关于2026年实施新的东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 的准备工作的通知草案。根据公告,东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协调专家工作组(EWG-MRLs)第30次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至13日在印度尼西亚举行,并批准了13项新的东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预计这些限量标准将在定于2026年10月左右举行的第48届东盟农业和林业部长会议上正式通过。
2026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基于欧盟植物保护法规(EU)No 1107/2009 第17条规定,正式公布了实施条例(EU)2026/1421,对欧盟农药活性物质批准名单(EU)No 540/2011进行了修订。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24号)要求,受部农药管理司委托,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商标填报及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6月23日,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 APVMA)发布了非选择性除草剂百草枯(paraquat)和敌草快(diquat)的最终审查决定。
瑞旭集团将于月7日31日举办线上公开课《深耕泰国合规,破局出海难题——泰国农药登记公开课》。本次特邀瑞旭集团刘燕菁 高级农药登记法规专家,为大家详细介绍泰国农药登记。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24号)要求,受部农药管理司委托,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商标填报及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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