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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低聚糖(HMOs)全球合规视角之一:欧盟的批准与应用

HMOs(母乳低聚糖,Human Milk Oligosaccharides)仅存于母乳中,是母乳中仅次于乳糖和脂肪的第三大固体成分,功能丰富,能够改善人体的肠道菌群、提高认知、改善肠易激综合征等。HMOs种类众多,目前欧盟共批准了8种HMOs,主要包括:

  • 2’-岩藻糖基乳糖(2’-FL)
  • 3-岩藻糖基乳糖(3-FL)
  • 乳糖-N-四糖(LNT)
  • 乳糖-N-新四糖(LNnT)
  • 3’-唾液酸乳糖(3’-SL)
  • 6’-唾液酸乳糖(6’-SL)
  • 2’-岩藻糖基乳糖、二岩藻糖基乳糖混合物(2’-FL/DFL)
  • 乳糖-N-岩藻五糖1、2’-岩藻糖基乳糖混合物(LNFP/2’-FL)

瑞旭集团对欧盟批准的HMOs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整理汇总,供企业参考。其中,化学合成来源和微生物来源的2’-岩藻糖基乳糖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一致,化学合成来源和微生物来源的乳糖-N-新四糖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也一致,其余HMOs均为微生物来源,且不同微生物来源的允许使用情况不同,详见表1-表7。

表1. 化学合成来源和微生物来源的2’-岩藻糖基乳糖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原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包括超高温灭菌乳)

1.2 g/L

原味发酵乳

液体,1.2 g/L

其他类型,19.2 g/kg

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

液体,1.2 g/L

其他类型,19.2 g/kg

乳制品类似物,包括植脂末

液体,1.2 g/L

其他类型,12 g/kg

植脂末,400 g/kg

谷物棒

12 g/kg

餐桌甜味剂

200 g/kg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3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3.64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加工谷物类食品以及婴幼儿的食品

液体,1.2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12 g/kg

供幼儿饮用的牛奶饮料及类似产品

1.2 g/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用于体重控制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液体,4.8 g/L

棒材,40 g/kg

根据实施条例(EU)No 828/2014,标注了无麸质或低麸质声明的面包及面食制品

60 g/kg

风味饮料

1.2 g/L

咖啡、茶(红茶除外)、草本与水果冲泡制品、菊苣;茶、草本与水果冲泡制品及菊苣提取物;用于冲泡的茶、植物、水果及谷物制品,以及上述产品的混合制品与速溶混合制品

9.6 g/L,以即食食品计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适用于一般人群,不包括婴儿

一般人群,3 g/day

幼儿,1.2g/day

表2. 不同微生物来源的3-岩藻糖基乳糖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大肠杆菌 K12 MG1655

大肠杆菌 BL21 (DE3)

大肠杆菌 K-12 DH1(以3-岩藻糖基乳糖计)

原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包括超高温灭菌乳)

0.85 g/L

/

2 g/L

原味和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

液体,0.5 g/L

其他类型,5 g/kg

/

原味发酵乳:液体,2 g/L;其他类型,4 g/kg

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液体,2 g/L;其他类型,12 g/kg

乳制品类似物

液体,0.85 g/L

其他类型,8.5 g/kg

/

/

风味饮料、能量饮料和运动饮料

1 g/L

/

/

饮料(风味饮料,pH小于5的饮料除外)

/

/

1.25 g/L

谷物棒

30 g/kg

/

25 g/kg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0.85 g /L,以即食食品计

1.75 g /L,以即食食品计

1.75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85 g /L,以即食食品计

1.75 g /L,以即食食品计

1.75 g /L,以即食食品计

牛奶饮料及类似产品

供幼儿饮用,0.85 g/L,以即食食品计

供幼儿饮用,1.2 g/L,以即食食品计

液体,2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12 g/kg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加工谷物类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

液体,0.3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3.0 g/kg

1.2 g/L或1.2 g/kg,以即食食品计

/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用于体重控制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液体,2 g/L

其他类型,30 g/kg

/

液体,2 g/L

其他类型,25 g/kg

法规(EU) No 609/2013中定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婴幼儿:需符合婴幼儿群体的特殊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1.75 g/L或1.75 g/kg,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人群: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婴幼儿:需符合婴幼儿群体的特殊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1.75 g/L或1.75 g/kg,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人群: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4 g/L或4 g/kg,以即食食品计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

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补充剂,5 g/day

适用于一般人群,婴幼儿除外,4 g/day

适用于一般人群,婴幼儿除外,4 g/day

表3. 不同微生物来源的乳糖-N-四糖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大肠杆菌 K-12 DH1

大肠杆菌 BL21(DE3)(以乳糖-N-四糖计)

原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包括超高温灭菌乳)

1 g/L

/

原味发酵乳

液体,1 g/L

其他类型,10 g/kg

/

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

液体,1 g/L

其他类型,10 g/kg

/

饮料(风味饮料)

1 g/L

/

谷物棒

10 g/kg

/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0.8 g /L,以即食食品计

1.82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6 g /L,以即食食品计

1.82 g /L ,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加工谷物类食品以及适用于婴幼儿的食品

液体,0.6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5 g/kg

1.82 g /L或1.82 g/kg,以即食食品计

供幼儿饮用的牛奶饮料及类似产品

液体,0.6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5 g/kg

1.82 g/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 No 609/2013 中定义的用于体重控制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液体,2 g/L

其他类型,20 g/kg

/

法规(EU) No 609/2013中定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婴幼儿:需符合目标婴幼儿群体的特殊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1.82 g/L或1.82 g/kg,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人群: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

不包括婴儿,适合幼儿、儿童、青少年和成人,2 g/day

适用于一般人群,婴幼儿除外,4.6 g/day

表4. 化学合成来源和微生物来源的乳糖-N-新四糖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原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包括超高温灭菌乳)

0.6 g/L

原味发酵乳

液体,0.6 g/L

其他类型,9.6 g/kg

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

液体,0.6 g/L

其他类型,9.6 g/kg

乳制品类似物,包括植脂末

液体,0.6 g/L

其他类型,6 g/kg

植脂末,200 g/kg

谷物棒

6 g/kg

餐桌甜味剂

100 g/kg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0.6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6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加工谷物类食品以及适用于婴儿和幼儿的食品

液体,0.6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6 g/kg

供幼儿饮用的牛奶饮料及类似产品

0.6 g/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 No 609/2013中定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法规(EU) No 609/2013 中定义的用于体重控制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液体,2.4 g/L

棒材,20 g/kg

根据实施条例(EU)No 828/2014,标注了无麸质或低麸质声明的面包及面食制品

30 g/kg

风味饮料

0.6 g/L

咖啡、茶(红茶除外)、草本与水果冲泡制品、菊苣;茶、草本与水果冲泡制品及菊苣提取物;用于冲泡的茶、植物、水果及谷物制品,以及上述产品的混合制品与速溶混合制品

4.8 g/L,以即食食品计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适用于一般人群,婴儿除外

一般人群,1.5 g/day

幼儿,0.6 g/day

表5. 不同微生物来源的3’-唾液酸乳糖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大肠杆菌 K-12 DH1(以3’-唾液酸乳糖计)

大肠杆菌 BL21 (DE3)

大肠杆菌 W (ATCC 9637)(以3’-唾液酸乳糖计)

原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包括超高温灭菌乳)

0.25 g/L

/

0.25 g/L

原味发酵乳

液体,0.25 g/L

其他类型,0.5 g/kg

/

液体,0.25 g/L

其他类型,0.5 g/kg

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

液体,0.25 g/L

其他类型,2.5 g/kg

/

液体,0.25 g/L

其他类型,2.5 g/kg

饮料(风味饮料,pH小于5的饮料除外)

0.25 g/L

/

0.25 g/L

谷物棒

2.5 g/kg

/

2.5 g/kg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0.2 g /L,以即食食品计

0.28 g /L,以即食食品计

0.2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15 g /L,以即食食品计

0.28 g /L,以即食食品计

0.15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加工谷物类食品以及适用于婴幼儿的食品

液体,0.15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1.25 g/kg

0.28 g/L或0.28 g/kg,以即食食品计

液体,0.15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1.25 g/kg

牛奶饮料及类似产品

供幼儿饮用,0.15 g/L,以即食食品计

供幼儿饮用,0.28 g/L,以即食食品计

液体,0.15 g/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 No 609/2013 中定义的用于体重控制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液体,0.5 g/L

其他类型,5 g/kg

/

液体,0.5 g/L

其他类型,5 g/kg

法规(EU) No 609/2013中定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婴幼儿:需符合目标婴幼儿群体的特殊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0.28 g/L或0.28 g/kg,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人群:根据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

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补充剂,0.5 g/day

适用于一般人群,不包括婴幼儿,0.7 g/day

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补充剂,1 g/day

表6. 不同微生物来源的6’-唾液酸乳糖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大肠杆菌 K-12 DH1(以6’-唾液酸乳糖计)

大肠杆菌 BL21 (DE3)

大肠杆菌 W (ATCC 9637) (以6’-唾液酸乳糖计)

原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包括超高温灭菌乳)

0.5 g/L

/

0.5 g/L

原味发酵乳

液体,0.5 g/L

其他类型,2.5 g/kg

/

液体,0.5 g/L

其他类型,2.5 g/kg

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

液体,0.5 g/L

其他类型,5 g/kg

/

液体,0.5 g/L

其他类型,5 g/kg

饮料(风味饮料,pH小于5的饮料除外)

0.5 g/L

/

0.5 g/L

谷物棒

5 g/kg

/

5 g/kg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0.4 g /L,以即食食品计

0.7 g /L,以即食食品计

0.4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3 g /L,以即食食品计

0.7 g /L,以即食食品计

0.3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加工谷物类食品以及适用于婴幼儿的食品

液体,0.3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2.5 g/kg

0.7 g/L或0.7 g/kg,以即食食品计

液体,0.3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2.5 g/kg

牛奶饮料及类似产品

供幼儿饮用,0.3 g/L,以即食食品计

供幼儿饮用,0.7 g/L,以即食食品计

液体,0.3 g/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 No 609/2013 中定义的用于体重控制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液体,1 g/L

其他类型,10 g/kg

/

液体,1 g/L

其他类型,10 g/kg

法规(EU) No 609/2013中定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婴幼儿:需符合目标婴幼儿群体的特定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0.7 g/L或0.7 g/kg,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人群: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

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补充剂,1 g/day

适用于一般人群,不包括婴幼儿,1.8 g/day

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补充剂,1 g/day

表7. 混合HMOs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2’-岩藻糖基乳糖、二岩藻糖基乳糖混合物(2’-FL/DFL)(使用大肠杆菌K-12 DH1的衍生菌株生产)

乳糖-N-岩藻五糖1、2’-岩藻糖基乳糖混合物(LNFP/2’-FL)(使用大肠杆菌K-12 DH1的衍生菌株生产)(以乳糖-N-岩藻五糖 I和2'-岩藻糖基乳糖混合物计)

原味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包括超高温灭菌乳)

2 g/L

1.5 g/L

原味发酵乳

液体,2 g/L

其他类型,20 g/kg

液体,1.5 g/L

其他类型,3 g/kg

风味发酵乳,包括热处理产品

液体,2 g/L

其他类型,20 g/kg

液体,1.5 g/L

其他类型,15.0 g/kg

饮料(风味饮料)

2 g/L

pH低于5的饮料除外,1.5 g/kg

谷物棒

20 g/kg

15 g/kg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1.6 g /L,以即食食品计

2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1.2 g /L,以即食食品计

2 g /L,以即食食品计

法规(EU)No 609/2013 中定义的加工谷物类食品以及适用于婴幼儿的食品

液体,1.2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10 g/kg

液体,1.5 g/L,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类型,9.1 g/kg

法规(EU) No 609/2013 中定义的用于体重控制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液体,4 g/L

其他类型,40 g/kg

液体,3 g/L

其他类型,4.5 g/kg

法规(EU)No 609/2013中定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产品预期使用者的特殊营养需求

婴幼儿:需符合目标群体的特殊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2 g/L或2 g/kg,以即食食品计

其他人群:需符合目标群体的特殊营养需求,但不得超过4.5 g/day,以即食食品计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适用于一般人群

不包括婴儿,4 g/day

不包括婴幼儿,4.5 g/day

牛奶饮料及类似产品

供幼儿饮用,1.2 g /L,以即食食品计

1.5 g /L,以即食食品计

HMOs已在多国开展合规工作,除了欧盟,瑞旭集团还整理了其余国家/地区的HMOs批准和使用范围,可查阅HMOs系列文章。此外,瑞旭集团具有丰富的海内外申报合规经验,若您有HMOs的申报需求,欢迎垂询或拜访。

注:文内数据来源法规(EU) 2017/2470,统计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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