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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物质合规——哪些实验需要提前向欧盟进行通报?

受全球化进程和发展战略部署的影响,越来越多申报新物质的企业把目标范围从中国扩大到海外,其中一个热门市场便是欧盟。不论是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酶制剂,还是新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申报,企业均需要一系列实验,而欧盟要求企业根据透明度法规,在实验开展前进行试验预通报,这是欧盟一项独特的规定。若未提前进行预通报且不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将面临申报罚时的风险。本文中,瑞旭集团就欧盟申报预通报向企业进行介绍。

法规背景

  • 条例(EU) 2019/1381 简称“透明度法规”(Transparency Regulation, TR)
  • 条例(EC) No 178/2002 简称“一般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Regulation, GFL)

经TR修订后的GFL第32b条规定,2021年3月27日起进行物质申请的企业,需立即向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通报其即将委托或开展的试验,目的是确保EFSA能够事先了解企业依据欧盟法规申请物质而进行的所有研究。

哪些试验需要开展预通报?

根据GFL第32b条和EFSA实践安排的问答指南,以申报涉及转基因微生物生产的新型食品Novel Food和新食品添加剂为例,瑞旭集团整理了相关主要试验是否需要预通报,供企业参考。

类别

试验

是否需要预通报

终产品

成分分析(包括杂质、理化性质)

无活菌残留检测

无DNA残留检测

稳定性试验

毒理学试验

生产菌

全基因组测序(WGS)

生物信息学分析

耐药性试验

致病性试验

遗传稳定性

注:根据具体物质情况可能有不同试验项目,应具体分析。

试验预通报的流程

  1. 在EFSA Connect系统注册用户账号
  2. 填写物质信息获得预申请ID
  3. 在预申请ID下添加试验
  4. 填写试验信息进行通报(试验名称、类型、目的、起止日期、检测方法、实验室或检测机构)

若没有提前开展预通报,怎么办?

若试验未事先通报或延迟通报,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理由。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并将面临6个月的评估延迟处罚。已通报的试验即使最终试验结果不理想,也需要提交实验报告;若不提交,需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否则同样可能引起EFSA对物质安全性的质疑。

综上,由于EFSA对透明度法规的合规性非常严格,瑞旭集团(CIRS)强烈建议有欧盟合规需求的企业,谨慎对待试验预通报的要求,在实验开展前提前规划,做好预通报工作。

关于瑞旭集团(CIRS)

瑞旭集团食品事业部组建于2012年,具有专业的美国GRAS认证技术团队,在美国GRAS认证、美国NDI新膳食成分认证、合成生物学食品、欧盟Novel Food、保健食品、两特食品等申报领域拥有众多成功案例,项目经验位于行业前列。

瑞旭集团在美国拥有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美国FDA相关认证工作,国际认证技术团队经验丰富,周期短、价格优,能提供1对1的认证咨询辅导。欢迎垂询或拜访进一步了解我们的技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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