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MDR遗留器械,过渡期前置条件,申请(2024年5月26日)和签署书面协议(2024年9月26日)的截止期已过。随着过渡期终点的临近,针对已满足过渡期前置要求的企业,要关注的问题有两个:
距离过渡期终点还剩多少个月?——这是日期问题
从今天开始走完换证流程,需要多少个月?——这是产能问题
这两个问题需要放在一起考虑。企业才能确认能否在适用的过渡期终点前完成符合性评定、取得相应证书,并避免因认证周期不足造成市场供应或销售安排受到影响。
首先企业要先确认不同器械的过渡期终点情况:
器械类别 | 过渡期终点 |
|---|---|
Class III;植入性 Class IIb | 2027-12-31 |
其他 Class IIb;Class IIa;Class I 无菌或带测量功能 | 2028-12-31 |
MDD 下凭符合性声明自我宣告、MDR 下需公告机构参与(含可重复使用外科器械 Ir) | 2028-12-31 |
Class III 定制器械 | 2026-05-26(已到期) |
按照目前行业常见的认证项目周期,从启动公告机构沟通到最终取得证书,复杂程度不同的项目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常见周期可达到约18–24个月。实际周期还会受到NB排期、技术文件成熟度、测试补充、临床证据以及整改轮次等因素影响。因此,企业不宜简单按照“距离截止日期还有多少个月”来判断项目是否来得及,而应同时评估自身资料状态和NB项目排期。
以2026年9月的时间点看,2027年12月31日到期的产品已经进入最后一段项目周期;2028年12月31日到期的产品虽然时间相对更充裕,但仍应尽早完成Gap Assessment和NB项目规划。
MDR转换的核心不是“重新排版”,而是重新确认完整的合规证据链
MDR转换并不是把MDD时代的技术文件重新排版一遍。对于经历多年产品迭代的遗留器械,企业通常需要重新审视:
产品分类 → GSPR → 风险管理 → 技术文档 → 验证/确认 → 临床评价 → PMS/PMCF → 标签及IFU → QMS → NB审核
尤其是一些MDD时代形成的技术资料,经过多年版本迭代后,容易出现:
产品已经变化,但技术文件没有同步更新;
旧测试报告与当前产品版本不完全一致;
原有测试依据已经发生变化;
临床评价证据不足以覆盖当前Intended Purpose;
等同性论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PMS、PMCF等MDR要求没有真正建立;
软件升级、材料变化、供应商变化没有进行充分的法规影响评估。
因此,很多企业真正启动MDR项目后才发现:最大的工作量往往不是“改文件”,而是“补证据、补测试、补评价、补过程”。尤其是临床评价、等同性、性能验证以及PMS/PMCF之间,需要形成相互支持、前后衔接的证据链。
我们也建议遗留器械企业尽快完成一次系统性的MDD资料Gap Assessment,明确“必须补什么、为什么补、由谁补、预计需要多长时间”,再倒排NB立项、测试和临床证据工作。
IVDR遗留器械同样已经进入“不能再等”的阶段
IVDR legacy device同样需要满足包括持续符合IVDD、无不符合条件的重大设计或预期用途变化、风险可接受、QMS等条件;对于需要NB参与的产品,还必须按照风险等级完成规定时间内的NB申请和书面协议。目前IVDR遗留器械还来得及满足过渡期前置条件。
IVD分类 | 过渡期 | 前置条件 |
ClassD | 2027.12.31 | 2025年5月26日前向NB提交申请 2025年9月26日前与NB签署协议 |
ClassC | 2028.12.31 | 2026年5月26日前向NB提交申请 2026年9月26日前与NB签署协议 |
Class B/A无菌 | 2029.12.31 | 2027年5月26日前向NB提交申请 2027年9月26日前与NB签署协议 |
Class A非无菌 | 不适用(2022年5月26日起已适用IVDR) | / |
Class C的NB书面协议截止日为2026年9月26日。当然Class C只有在此前已于2026年5月26日前完成NB申请的前提下,才可继续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满足过渡条件。对于尚未完成该申请节点的企业,不能仅依靠补签书面协议来恢复过渡资格。
对于Class B及Class A sterile产品,当前尚有申请和签署书面协议的后续窗口,但不建议等到截止日前才启动。尤其是IVDR下分类、性能评价、临床证据和NB审核工作的准备量通常较大,提前完成Gap Assessment更有利于控制整体项目周期。
对于已经完成过渡期前置条件的企业,也应尽快进入正式认证流程,综合考虑技术文件准备、性能与性能评价、临床评价、PMS/PMCF以及NB审核周期,避免因项目启动过晚而造成证书衔接风险。
存量器械要在 2026 年 11 月底前补录
凡在 2026-05-28 前已投放市场的器械(含依据 MDR 第 120 条、IVDR 第 110 条享受过渡期的“遗留器械”),最迟不晚于公布日起 12 个月,即 不晚于2026年11月27日完成补录。遗留器械企业应尽快核查哪些产品需要完成UDI/Devices模块注册,并确认设备、制造商、UDI-DI、证书及相关信息之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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