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 (APVMA)更新“参考产品”使用指南,该指南适用于农药“非常相似制剂”(item 6和7)、item 10和item 12的申请。此次更新是在2025年6月11日APVMA发布更改农药“非常相似制剂”(item 6和7)申请要求后,对参考产品须持有哪些数据的进一步明确。对于在2025 年 6 月 11 日前提交依赖参考产品登记的申请人,APVMA将主动联系并讨论后续安排。申请人可选择撤回申请并要求退还原始申请费,同时APVMA鼓励申请人根据新指南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新指南核心内容:
1.申请合规性要求
申请登记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药效、贸易和标签法规要求。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时须提供符合安全性、药效和贸易要求的信息,包括产品化学、生产工艺、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环境、残留、贸易、药效和作物安全性方面的信息以供APVMA评估。
2.何为参考产品
参考产品是指已在APVMA登记并拥有符合安全性、药效、贸易和标签要求的全套数据的农用化学品。
使用参考产品可以简化登记流程,如参考产品的数据不在保护期,且不属于使用受限信息,申请人可以使用参考产品的数据。参考产品可用于满足一项或多项法定要求。如果产品包含受保护信息(在使用限制期内),申请人需获得数据持有人的授权。
3.如何选择参考产品
- 核对使用模式、规格、包装或配方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可能需要提供解释或更多信息。
- 确认参考产品拥有符合安全性、药效、贸易和标签要求的全套数据,且数据过保护期或已获得数据持有人的授权。
- 核实参考产品的登记状态,如已注销需说明原因。
- 注意某些数据(例如产品化学评估和建议摘要)可能未在PubCRIS 中公开。详见表 2。
- APVMA并非拥有所有登记产品的数据。例如,一些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纳入国家登记体系的产品最初由州政府登记,因此APVMA可能没有这些产品的信息。缺乏数据的产品不适合作为参考产品。
4.单一参考产品和多个参考产品的使用条件
申请登记的产品须与参考产品有相同的使用方式、包装和类似的配方。如单一参考产品拥有符合安全性、药效、贸易和标签要求的全套数据,则使用单一参考产品即可。如不符合,则需使用多个参考产品及其他信息进行申请。
表1产品评估中使用多个参考产品的示例
参考产品 | 产品化学数据 | 健康数据 | 残留和贸易数据 | 环境数据 | 药效和安全性数据 |
A | √ | √ | |||
B | √ | √ | √ | ||
C | √ | √ | √ |
注意:使用多个参考产品或涉及科学论证的申请不适用于item 6或item 7,但可以根据模块化评估(如item 10)提交。
表2 参考产品的其他信息来源
来源 | 信息概述 |
已完成产品化学评估 | 大多数评估报告并未涵盖所有法定要求,而且有些报告可能更适用于有效成分,而不是参考产品 |
公开摘要(含新有效成分的新产品) | 公开摘要将包含对所有法定要求的评估。但是产品登记后,可能会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添加其他使用方式。 |
贸易建议通知 | 关于主要出口商品新用途中残留物和贸易风险的实用信息 |
建议摘要 | 包含申请时提交的数据信息,这些信息早于 PubCRIS 中提供的信息,是了解较早参考产品信息的有用来源。 |
5.申请时对参考产品的说明
申请人须阐明该申请如何满足所有法定要求。例如,申请人须解释所使用的参考产品和其他信息如何支持其申请,以及参考产品涵盖哪些数据要求领域。如未提供解释,APVMA将在评估过程中要求补充,导致审批延长。
APVMA仅评估拟登记产品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参考产品不会被重新评估。
如果大家对该政策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
我们的服务:
- 澳大利亚农药登记数据缺口分析/费用评估
- 澳大利亚农药登记
- 澳大利亚农药法规及登记培训
- 欧盟原药TE登记/制剂授权
- 美国EPA农药及助剂登记/州登记
- 加拿大农药登记
- 东南亚农药登记
- 中国农药登记
- QSAR及Read-cross服务
- 其它国家农药登记
我们的联系方式: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电话:+86-0571-88233256
Email:agrochem@cirs-grou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