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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化学物质12号令登记
生态环保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并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中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法规于2010年10月正式施行。
2026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GB 300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和GB 30000.1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两份国标的征求意见稿。时隔13年,两份国标从原来的条文强制升级为全文强制,引用标准也全面换新。技术内容从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一次性升级为第11修订版,有效推动GHS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导语】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迎来重大调整。生态环境部明确,自即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原新化学物质备案事项全面转入登记程序。瑞旭集团提醒您,相应政务服务系统已于8月14日晚完成模块切换,而备案转登记后,企业在提交登记资料时需额外补充申请用途信息与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本次《名录》增补的内容,重点关注对企业化学物质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应对策略,瑞旭集团特别对本批次增补的482种根据7号令取得常规申报的化学物质情况进行分析。
2026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中国已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交WTO TBT通报程序,显示本轮新化学物质登记制度调整已被视为可能影响国际贸易和跨境供应链的重要技术性措施。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保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此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21年开始,生态环境部定期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进行了公示和公告。
本课程将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背景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变化,系统梳理新化学物质登记制度修订逻辑,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与应对重点,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制度变化带来的影响,优化登记与供应链合规策略,提前做好过渡期安排与内部能力建设。
欧盟CLP法规修订案实施、美国TRI(毒性物质排放清单)扩容、土耳其KKDIK注册制度最新调整、乌克兰UA REACH/CLP实施时间调整、法国PFAS禁令生效、瑞士PCN毒物中心通报制度全面实施、中国GB 30000系列标准、《生态环境法典》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强制性法规落地以及越南《化学品法》正式生效,一场横跨中国、欧盟、美国及亚太地区的合规浪潮,正以超出预期的速度席卷各行各业。您是否已为这场变局做好准备?
2026年4月28日,中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并随文公布了5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此前,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已于2026年4月16日联合发布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将3-氯丙炔、2-碘酰基苯甲酸、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2-硝基-3-甲基苯甲酸这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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