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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在我国,生产或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但若生产过程中涉及到转基因技术,如何综合评估其安全性成为问题。国家监管部门正式打开转基因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的申报路径,为食品添加剂的研发和应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欧盟条例(EC) No 1333/2008(食品添加剂法规),食品添加剂(food additive)是指不论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其自身通常不作为食品食用,也不作为食品的基本成分使用的任何物质。这种物质出于在生产、加工、准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储存食品的过程中的技术需求,有意加入食品中,直接或间接导致该物质或其副产品成为食品组成部分。
欧盟对食品酶(酶制剂)实行正面清单制*管理。根据欧盟条例(EC) No 1332/2008第2章第4条,仅有列入清单的食品酶(酶制剂)方可依据规定的规格和使用条件投放至欧盟市场。
2026年1月,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了新版食品添加剂授权申请的科学指南与行政指南。本次指南文件的更新映射了近年食品添加剂技术的升级。相对于旧版,新版指南在全面性和明确性方面均进行了改进,指导意见更为具体清晰。以下就两份指南的核心更新要点进行梳理,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2026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于发布《关于栀子油等2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6年第1号),3’-唾液酸乳糖钠盐(3’-SL)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成功获批,成为继2’-FL、LNnT后第三个正式合规的母乳低聚糖(HMOs)。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NHC)以“三新”食品的形式共发布4则公告(2025年第1号、2025年第3号、2025年第4号、2025年第7号),批准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在内共65种产品,其中涉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含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以及增补/修订质量规格要求物质)共计31种。
根据欧盟信息检索平台Open EFSA的公开资料和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法规条例,瑞旭集团就2025年欧盟食品添加剂(Food additive,下文简称FA)的申报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以供企业参考。
2025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酶转化法)等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1月28日,相关信息如下:
2025年12月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唾液酸乳糖钠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硝酸、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乳糖-N-新四糖和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1月2日,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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