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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任何食品从种植、加工到端上餐桌,都离不开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国家卫计委和食药总局发布了52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法规,完善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对产品的原料和添加剂特别做了要求,特别是有迁移和残留限量要求的物质。获得了食品接触材料中原辅料物质信息及产品使用条件,才能准确评价食品接触材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024年1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GB 7718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为使企业更好了解今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设计要求,瑞旭集团结合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此次意见稿的重点变化做了梳理,以供参考。
2024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意见。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编制工作
2023年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1月29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免费网络研讨会:食品接触材料新标准有哪些变化,企业如何应对?(11月23日)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介绍;各产品标准中法规要求变化分析及应对方法;迁移实验方法要求变化分析及应对方法;如果不符合新的标准,如何应对?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与食品接触过程中,其组成成分及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迁移到食品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以下简称FCM)。瑞旭集团提供FCM配方合规性审核服务,最新FCM法规相关咨询与培训,专业的迁移测试与国标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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