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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

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规定,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农药标签标注商标及变更信息。受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我所已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开通填报专栏,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填报方式

登记证持有人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数字平台”栏目通过企业账号和密码登陆填报窗口。填报农药产品标签商标信息时,将标签上商标放置的实际位置(标签的四角)准确填报在相应填报框内(标签的四角对应四个商标位置填报框),选填时在四个填报框按商标实际位置选择一个或多个框填报。每个填报框可展示一个或多个商标,但应编辑成一张图片进行上传,图片颜色应与实际标签一致,且清晰可识别,大小不超过2M。提交后系统将提示填报成功,并自动采集填报日期。

二、查看方式

填报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和商标查询”栏查看填报结果。

确因企业合并分立、注册商标变更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标注商标的,登记证持有人可按前述方式重新填报。填报提交后,可在“标签和商标查询”栏可查看到重新填报的商标信息及其日期,以及以前填报的商标信息及其日期。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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