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历经数年经过多次修改草案,现在正式发布版中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有哪些变化以及应如何应对请看下文分析~
重点关注
1.目录管理制度
安全法中保留了草案中的大部分内容,要求由应急管理部会同其他十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删除了草案中提及的“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语句,突出了对危险化学品本身危险性对目录调整的影响,对未知危险性的化学品应尽早做好检验鉴定。
2.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管理
对于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3.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制度
与591号令相比,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增加了安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结论性意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4.SDS和标签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本次安全法中并未提及具体修订时限要求,最好借鉴国际经验按照6个月-1年的时限进行及时更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SDS,不得经营没有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5. 危险化学品登记豁免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八十七条新增了一些豁免登记规定: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制定。
6.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
第六十四条明确了通过道路、水路运输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经妥善处理后可以按照普通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两个条款厘清了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所有危险化学品都需要按危险货物来进行运输管理。
7. 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
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8. 化工园区的管理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化工园区也纳入监管对象,增加了很多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化工园区,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论证,建立并落实管控措施。
化工园区应当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
9.管理部门职责的澄清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10. 鼓励举报,新增奖励
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11.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SDS,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SDS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SDS、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SDS、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十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十三)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
(十四)研制开发单位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十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SDS、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SDS、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SDS、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即刻起应尽快自查是否有以上不符合安全法中要求的义务,并在明年5月1日前完成调整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全文可在化规通上原文下载:https://hgt.cirs-group.com/lawinfo/detail/f8id8ogsxam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