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可持续发展
Search

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有哪些要点?稳定性试验如何开展?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注册篇(3):产品生产工艺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为了指导企业更好地进行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多次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和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瑞旭集团特对这些内容进行汇总和梳理,形成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系列,供企业查阅。

上期回顾: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注册篇(1):配方及原料。

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注册篇(2):功能学和毒理学评价。

本期内容: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注册篇(3):产品生产工艺。

01 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的选择和验证要求(2021-10-08)

答: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的研发和审评要求,我中心组织专题研讨会,对审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供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参考。

一、保健食品常用灭菌方法及关键工艺参数

保健食品加工过程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灭菌法(含流通蒸汽灭菌、热压灭菌)、辐照灭菌法、微波灭菌法、过滤除菌法、瞬间高温灭菌法等。

湿热灭菌法为热力灭菌中最有效,应用最广泛的灭菌方法,固体制剂、口服液以及遇高温和潮湿不发生变化或破坏的原料或成品,均可采用本法灭菌,关键工艺参数为温度、时间。

瞬间高温灭菌法是为有效地保留待灭菌液体物料的功效成分,将液体在封闭的系统经高温、短时处理后迅速冷却至室温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饮料的灭菌,关键工艺参数为温度、时间。本法需综合考虑产品pH值、初始染菌情况、生产环境与保质期需求,并应与无菌灌装工艺配合使用。其中超高温瞬时灭菌法通常采用130~150℃,3~5s。

微波灭菌法是以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共同作用,使物品内外均匀迅速升温实现灭菌,目前主要用于粉末状或细小颗粒状原料及成品的灭菌,关键工艺参数为微波频率、时间。

过滤除菌法利用细菌不能通过致密具孔滤材的原理以除去液体中微生物的方法,常用于含热不稳定成分的液体除菌,关键工艺参数为滤材孔径(一般≤0.22µm)。

辐照灭菌法最常用的为60Co-γ射线辐照灭菌,主要适用于辐照灭菌条件下不易发生质量变化的固体原料及终产品,关键工艺参数为辐照源、辐照剂量。

注:

① 气体灭菌法:臭氧具有强氧化性且不具穿透力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环氧乙烷、甲醛毒副作用明显,均不属于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加工助剂,不得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及成品灭菌。

② 紫外杀菌可用于表面消毒,一般不用于终产品或原料灭菌。

二、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研究要求

保健食品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的确定应以不引起原料或成品质量发生实质性改变为前提,同时综合考虑被灭菌物料的成分(如:防腐剂、氨基酸蛋白质类成分含量等)、理化特征(如:性状、pH值、渗透压等)与初始染菌情况,以及灭菌方法的有效性、灭菌后物料的稳定性、终产品包装等因素,严格把控产品在选定灭菌条件下的质量安全风险。对于灭菌工艺研究资料,根据产品灭菌方法与参数的依据不同,要求不同。

1、对于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食品或口服制剂灭菌条件进行灭菌的,暂不要求提供灭菌条件确立的研究资料,但应考察灭菌前后样品中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感官及微生物数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变化情况,并说明该灭菌条件适用性。

2、对于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食品或口服制剂灭菌方法,但灭菌工艺参数为自行选定的,应提供该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的来源以及选择和确定的合理性依据,以及以下研究资料。

(1)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对功效/标志性成分含量影响的对比研究

采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对不同工艺参数处理后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变化,进行对比研究。

(2)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处理后微生物状况变化对比研究

参考《中国药典》,根据不同的灭菌方法使用不同的生物指示剂(一般为细菌的孢子)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指标,考察不同灭菌参数处理后样品中微生物状况。

(3)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对产品感官指标影响的对比研究

采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对不同工艺参数处理后的产品感官指标变化,进行对比研究。

三、关于保健食品采用辐照灭菌的要求

保健食品及原料采用辐照灭菌应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在达到灭菌效果的前提下,把对产品质量安全影响风险降到最低,建议尽可能采用低剂量辐照灭菌,且应开展辐照前后的对比研究,充分说明辐照灭菌前后保健食品所含成分种类或含量的变化情况及其灭菌效果,证明所采用灭菌工艺参数的合理性。有研究表明辐照过程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或有规定不得使用辐照灭菌的物料,不得采用辐照灭菌。

02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2021-10-08)

答: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1、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2、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3、根据样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采取短期试验、长期试验或加速试验。

(1)短期试验:该类样品保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2)长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为6个月以上,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样品稳定性。

(3)加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为2年,为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二、试验要求

1、样品分类。

(1)普通样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样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液体类样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样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如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2、样品批次、取样和用量。应符合现行法规,满足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3、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稳定性试验的样品所用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要求一致。

(1)普通样品: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3个月。

短期试验、长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而定。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

4、试验时间。稳定性试验中应设置多个考察时间点,其考察时间点应根据对样品的性质(感官、理化、生物学)了解及其变化的趋势设定。

(1)普通样品:长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应与样品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定为2年的样品,则应对0、3、6、9、12、18、24个月样品进行检验。0月数据可以使用同批次样品卫生学试验结果。

加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为3个月,即对放置0、1、2、3个月样品进行考察。0月数据可以使用同批次样品卫生学试验结果。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保质期在3个月之内的,应在贮存0、终月(天)进行检测;保质期大于3个月的,应按每3个月检测一次(包括贮存0、终月)的原则进行考察。

5、考察指标。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6、检测方法。应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考察指标的检测。

三、结果评价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是对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1、贮存条件的确定。应参照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并结合保健食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同时参考同类已上市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适宜的产品贮存条件。

2、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保健食品具体情况,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

3、保质期的确定。保健食品保质期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和稳定性考察结果综合确定。采用短期试验或长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应以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参考,根据试验结果及产品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保质期;采用加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根据加速试验结果,保质期一般定为2年;同时进行了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样品,其保质期一般主要参考长期试验结果确定。

注:① 问答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② 每个问题后括号中备注的日期为食品审评中心发布该问答的具体时间,以供参考;

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已改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相关推荐:

我们的服务: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CIRS食品合规互动”!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我们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