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GACC)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都需完成海关注册,并获取在华注册编号。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瑞旭提醒:公告明确,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填写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无编号不得进口。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包括食用香精香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材、洗涤剂、消毒剂等)。
注册方式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不同的食品类别,注册申请材料也有所不同,具体分类见下表:
分类 | 食品类别 |
列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 17类食品: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注:涉及以上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应当额外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
未列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 除上述17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类别。 |
CIRS(瑞旭集团)的服务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流程 |
1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代理注册服务(17类外食品) 1)协助企业准备必要的注册资料和文件; 2)为企业申请注册系统账号; 3)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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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申请注册 1)提供按小时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准备注册相关资料和文件,并帮助企业获取注册编号 | / |
瑞旭说明:对于纳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目录内的食品,企业可以在获取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及推荐函后直接向中方提交申请,无需再由主管当局进行提交。
注册所需资料
-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明等
- 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 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企业提供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材料
*具体的注册所需资料清单于签订服务协议后发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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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280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服务常见问题
1. 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与废止的第248号有什么区别?
答:最新发布的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共包括17类,与现行的248号令相比,移除了油料、保鲜蔬菜、干豆、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类别。移出的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不列入280号令监管,海关前期已经发布了《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实现了监管的无缝衔接。
2. 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产品有哪些?如何申请延续注册?
答:该清单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两大类。相关生产企业需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3. 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食品是否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要求进行注册?
答:不需要。公告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不按货物实施监管,而是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仍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专项监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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