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相关方应关注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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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条例内容,官方文章已经介绍得较为详细了;此文就企业及技术服务机构立场,对重点条文做出解读。

  • 企业需了解的重点内容
  • 交易主体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

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往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核查工作,规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

根据《条例》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说明未来可能会重新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范围。

  • 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人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 同一范围内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同时从事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但是,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 重点排放单位统一参与国家碳市场

《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 极高的处罚力度

《条例》第十八至二十六条内容均与处罚相关,对重点排放单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设有罚款;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受到处罚的技术服务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 点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碳管理顶层设计的国家行政法规,以最强的力度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制度框架。

然而通过以往的核查经验,我们也发现有些属于八大行业中的企业,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达到了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然而在前几年的碳核查工作中却没有被划入碳交易企业范围,这些企业需提前做好被划入碳交易企业的准备,从容应对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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