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7号令”)自2010年10月15日实施以来,引起了国内外化学品行业的高度关注。各国在华企业及对华贸易公司纷纷响应中国化学品法规,积极展开新化学物质的应对申报。
自去年底完成首份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以来,瑞旭技术接到咨询China REACH业务的国内外企业数增长迅猛,而办理常规申报和简易申报的企业则以海外跨国公司居多。近期,瑞旭更迎来一天内连获4个登记证的首轮申报高峰。
已取得登记证的瑞旭客户涉及电子、汽车、机械、医药、精细化工、能源燃料等多个行业,多数外企客户与我国国内保持着紧密的供销合作关系,产品主销北美和欧洲市场,或位列全球著名品牌之列。为帮助企业抢占化学品数据制高点、争夺国内市场有利地位,瑞旭技术专家争分夺秒、高效高质地为企业制定申报计划,安排申报日程,并实时跟进实验项目。
其中,瑞旭技术代理的国际一家大型油墨企业就其聚合物的申报工作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评估和部署。从准备申报卷宗到获取实验数据再到提交申报卷宗,无一环节不经过瑞旭技术专家与企业客户的反复论证与严密推敲。瑞旭技术一丝不苟、高效、高质的专业作风得到企业普遍好评。
瑞旭技术欢迎广大国内企业来电来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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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申报补充信息
鉴于中国化学品法规日渐成熟,监管力度越来越强,瑞旭技术专家在此提醒广大业界人士提前做好准备。在原2003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17号令”)下免于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以及未受管辖的新化学物质尤其应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根据“环办[2010]123号”文件,“按17号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免于申报结果通知2010年10月15日以后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根据17号令,免于申报有效期是一年。在有效期过后,需按照7号令办理相关申报。
“对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以及7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2010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进口或者生产、并且其后仍需进口或者生产的,应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按7号令和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在17号令下,没有对以上三类物质做新化学物质申报方面要求。根据现行的7号令,“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和中间体”必须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工作。

